溯本清源 解读首部平板电视争议解决办法
12月1日将是一个对我国平板电视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日子。我国首部关于液晶、等离子平板电视消费争议的暂行解决办法的地方法规“等离子液晶消费争议解决暂行办法”在上海正式生效(以下简称“办法”)。这标着我国平板电视市场对消费争议、售后服务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的时代的结束,平板电视市场的发展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时期。办法的实行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进一步规范平板电视厂商生产、销售等市场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面对平板电视的飞速发展“办法”的实施结束了我国平板电视一直被置于“三包”之外的困境。在此之前,我国彩电业一直沿用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售后管理,而该规定中的彩色电视机一项仅包括传统射线管CRT电视,并不包括以后发展起来的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等高端产品。液晶等离子电视的相应三包规定主要沿用电脑液晶显示器关于“三包”期限是一年的行业标准执行。具体操作中由于电脑液晶显示器与平板电视的规格和寿命差距都很大,在技术上也不尽相同,给相关部门执法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了潜在的隐患。今年伴随着平板电视的大规模降价,平板电视进入普及阶段,相应的关于平板电视的质量、售后服务问题的投诉逐渐增多。短时期内国家平板电视“三包”标准很难出台的情况下,地方先行出台试行标准成为众望所归。
平板电视维修难、维修成本高是“办法”主要面临要解决的问题。据了解,平板电视的面板占整机成本的60%以上,处理机芯占成本25%左右,且这些产品几乎都需要进口,目前平板电视的维修投诉主要集中在这两方面。技术上由于平板电视的面板一次成型,一旦出现物理损害只能更换新板。许多时候工序费和材料费加起来几乎相当于一台新的电视,巨额维修费用让消费者难以承受。而机芯的修理同样有技术上的困难和成本过高的问题存在。“办法”对这类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限定,在三包有效期内(见下表规定),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同时“办法”规定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特约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这就免除了经销商、维修者以及生产者推委维修责任和费用的问题,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厂商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也起到了督促作用。“办法”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办法”对“三包”有效期的规定参考了电脑用液晶显示器的相关规定,即“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一年,主要部件2年,日折旧0.15%的详细规定,有助于颁发的具体实施。
“办法”对于销售者、特约修理者、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做出了较详细地说明。“办法”要求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销售等离子、液晶电视机的质量;等离子、液晶电视机出售时,应为消费者试机,并介绍使用方法和维护事项、提供有效、“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并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特约修理者在维修过程中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必须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接受生产者、销售者对自身修理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产品修理质量的咨询;并要求维修者应在维修完善后两天内进行回访。该“办法”规定产品生产者必须在产品销售时一并提供含各特约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三包”凭证;销售产品必须经过严格质量检验并合格;同时生产者负责提供给销售者、特约修理者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特别规定保证在产品停产后的三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办法”关于销售者、特约修理者、产品生产者应承担的义务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杜绝了各方相互推诿、推脱责任的事情的发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办法也知道消费者井型消费时要注意索取相关信息、技术说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同时提醒消费者进行必要的试机和检测,以确保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