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腾讯诉360商业模式并非法律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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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9月04日
  • 曾轰动一时的“3Q大战”有了最新进展。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腾讯指控360不正当竞争成立,360代表律师当庭表示不服判罚,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追讨腾讯二选一造成损失的责任。有专家认为,360“扣扣保镖”并未破坏QQ软件系统的完整性,商业模式本身也并非法律保护对象,360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专家认为,破坏完整性应属于专门法中的著作权范畴,属于商业行为

专家评腾讯诉360商业模式并非法律保护对象

曾轰动一时的“3Q大战”有了最新进展。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腾讯指控360不正当竞争成立,360代表律师当庭表示不服判罚,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追讨腾讯二选一造成损失的责任。有专家认为,360“扣扣保镖”并未破坏QQ软件系统的完整性,商业模式本身也并非法律保护对象,360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专家认为,破坏完整性应属于专门法中的著作权范畴,属于商业行为,但原告仅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专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尤其是不应当适用该法的第二条规定,即“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定的规定”。 而在《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对保护作品完整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一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破坏作品完整权”,不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事实上,360“扣扣保镖”也确实并未破坏作品完整性,原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应予驳回。 与此同时,软件用户有权对QQ软件进行修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因此,“扣扣保镖”协助用户实现修改权,显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破坏软件完整性”,综上所述,360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只属于商业行为,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业内人士呼吁,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我们应当允许各企业之间自由竞争,同时充分尊重用户的权益,构建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生态圈,让企业做得更好,企业之间共同发展进步,同时让用户也能更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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