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央、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自治区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贯彻落实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拟订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自治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统筹推进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四)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五)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区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六)拟订自治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负责管理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七)牵头组织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八)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九)牵头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及园区建设。
(十一)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
(十二)组织实施自治区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自治区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导盟市和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自治区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自治区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统筹区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区外智力工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政策制定上,A类人员的政策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两部门发放工作许可前均应会签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自治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三)与监督处。承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出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拟定全区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四)战略规划处。拟订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实施,统筹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领域技术发展前瞻性研究,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建设管理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实施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工作。
(五)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承担自治区科研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本部门预算工作。
(六)基础研究处。拟订自治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自治区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基础研究需求分析,研究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提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责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高新技术处。组织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八)农村科技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指导农村牧区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牧区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九)社会发展科技处。组织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十)科技合作处(外国专家局)。负责政府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盟市和有关部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牵头负责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成果评估推广。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一)成果管理与转化处。承担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承担推进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58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13正(含机关党委专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3副(含机关纪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