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遭公平会重罚台币 234 亿元 并要求高通应停止要求厂商签署不公平契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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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03月06日
  • 高通遭公平会重罚台币 234 亿元 并要求高通应停止要求厂商签署不公平契约条款 继韩国以及中国都对高通开罚创下新高后,历经 3 年调查,公平交易委员会今天宣布无线通讯芯片巨擘高通因违反公平交易法,重罚新台币 234 亿元,为我国的公平会创立至今以来,对单一公司的最高罚锾。而高通目前并没有发表回应。 (更新:高通已经发表声明表示,不认同公平会的决定,将在收到公平会正式通知后,采取任何必要措施

高通遭公平会重罚台币 234 亿元 并要求高通应停止要求厂商签署不公平契约条款

高通遭公平会重罚台币 234 亿元 并要求高通应停止要求厂商签署不公平契约条款

继韩国以及中国都对高通开罚创下新高后,历经 3 年调查,公平交易委员会今天宣布无线通讯芯片巨擘高通因违反公平交易法,重罚新台币 234 亿元,为我国的公平会创立至今以来,对单一公司的最高罚锾。而高通目前并没有发表回应。

(更新:高通已经发表声明表示,不认同公平会的决定,将在收到公平会正式通知后,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向法院提起上诉。高通指出,公平会的罚锾与高通在的营收或活动没有合理关系,将就罚款金额与计算方法提起上诉。)

公平会于10月11日第1353次委员会议决议通过,美商Qualcomm Incorporated(下称高通公司) 于CDMA、WCDMA及LTE等行动通讯标准基频芯片市场具独占地位,然拒绝授权芯片竞争同业并要求订定限制条款、采取不签署授权契约则不提供芯片之手段及与特定事业签署含有排他性之独家交易折让条款等,核其整体经营模式所涉行为,损害基频芯片市场之竞争,属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间接阻碍他业者参与竞争之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9条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234亿元罚锾。

公平会除处罚锾外,并要求高通公司停止以下行为,包括:

(一)停止适用与芯片竞争同业已签署须提供含芯片价格、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及产品型号等敏感经销资讯之契约条款;

(二)停止适用与手机制造商已签署之元件供应契约有关未经授权则不供应芯片之契约条款;

(三)停止适用与案关事业已签署排他性之独家交易折让之契约条款。

另要求高通公司自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应以书面通知芯片竞争同业及手机制造商,得于收受该通知之次日起60日内向高通公司提出增修或新订专利技术授权等相关契约之要约,高通公司于收受要约后,应即本于善意及诚信对等原则进行协商;协商范围应涵盖但不限于协商对象根据处分书而认有不公平之契约条款,且协商内容不得限制协商对象透过法院或独立第三方之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又高通公司自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每6个月,应向公平会陈报与前项协商对象之协商情形,并于完成增修或新订之契约签署后30日内向公平会陈报。

公平会表示,本案缘自于2015年2月中旬主动立案调查。鉴于我国为手机产销之主要国家,供应链完整,自芯片制造、手机代工及手机品牌产销均有之,涉及层面极广。调查范围至少包括国内外手机制造商 (含品牌商及代工商)、芯片供应商及通讯设备业者等共20余家事业,并征询相关产业主管机关及研究机构之意见,期间并与其他国家竞争法主管机关交换经验与心得。

公平会表示,行动通讯系无线通讯的一种,欲达到其通讯与数据传输目的,须有符合该通讯及数据传输所定通讯标准协定之终端终置(手机)及该终端装置(手机)需内建可以达到通讯及数据传输之关键零组件,基频芯片为行动通讯关键零组件之一。我国自2005年开启3G行动通讯服务,主流标准包括CDMA及WCDMA,2014年起导入4G之通讯服务,主流标准为LTE。各世代之通讯标准,彼此间并不替代,但有向下相容之特性。为生产各行动通讯标准之基频芯片产品,仍需取得不同技术标准之专利授权,而本案行动通讯基频芯片之产销与CDMA、WCDMA及LTE等行动通讯标准必要专利息息相关。

经查,高通公司拥有相当多数之CDMA、WCDMA及LTE等行动通讯之标准必要专利(SEP),同时也是CDMA、WCDMA及LTE各行动通讯标准基频芯片市场之独占业者,高通公司以其垂直整合支配市场之地位,挟其于行动通讯标准之优势,拒绝授权竞争同业行动通讯标准必要专利,防止专利因授权竞争同业而于基频芯片层级耗尽,并增加手机业者与竞争同业交易之成本,以遂行其于终端装置专利授权金缴付之实现;要求手机业者不签署专利授权契约则不提供基频芯片,致使手机业者于芯片需求之考量下接受对高通公司较为有利授权之条件;而高通公司再利用对主要交易对象提供独家交易以获取授权金优惠之诱因,使竞争同业因无法取得授权,丧失或降低争取交易之机会,或立于价格竞争之劣势。高通公司竞争同业因无法回避高通公司标准必要专利(SEP)又无法取得授权情况下,碍难不与高通公司签署须提供含芯片价格、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敏感性资讯以供查核之契约。故高通公司拒绝授权竞争同业并要求订定限制条款、不签署授权契约则不供应基频芯片及对特定业者以独家交易为条件提供授权金优惠等作为之交互作用,环环相扣,致提升高通公司竞争同业供应基频芯片之价格,降低交易相对人对于高通公司竞争同业基频芯片的需求,排除高通公司竞争同业竞争,进而稳固其商业交易模式,经核高通公司整体经营模式所涉行为,损害基频芯片市场之竞争,以确保、维持或加强在基频芯片市场支配地位,其违法行为业已严重影响我国竞争秩序且事证明确。

公平会另表示,由于本案违法期间至少持续7年之久,且违法期间高通公司向我国事业所收取之授权金总额约新台币4千亿元,以及我国事业向高通公司采购之基频芯片之总金额约3百亿美元,衡诸其违法行为于违法期间内所获商品或服务销售金额逾新台币1亿元,属情节重大案件,另衡酌高通公司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预期不当利益、违法行为影响CDMA、WCDMA、LTE等标准之基频芯片市场之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续期间、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及业者之规模、经营状况、营业额及其市场地位、以往违法情形、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应受责难程度及资力等情状后,爰依该会订定之“违反公平交易法第9条及第15条情节重大案件之裁处罚锾计算办法”处以罚锾。本案之罚锾亦是公平会成立以来处分之最高罚锾。该会希望本案之处分能消弭市场上不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行动通讯产业良好竞争的实现。

新闻来源:公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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